考点一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划分
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C类火灾:气体火灾。
4、D类火灾:金属火灾。
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6、F类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口诀:姑爷去金店烹饪(固液气金电烹饪)
考点二 危险等级
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考点三 一般规定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考点四 灭火器的设置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考点五 灭火器的配置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考点六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16.2.1的规定。
灭火器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26.2.2的规定。
灭火器配置
6.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考点七 配置设计计算
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K·S/U(7.3.1)
式中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2.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配置设计计算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下式计算:
Q=1.3k·S/U(7.3.3)
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式中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考点八 检查规定
1.符合下列要求的,灭火器箱外观标志检查判定为合格。
1)单体类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extinguisher"的标识。
2)采用直尺测量字体尺寸,不得小于30mmx60mm(宽×高)。
3)灭火器箱正面粘贴发光标识。
4)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或者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厂址、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等。
5)翻盖式灭火器箱在翻盖上标注有开启方向的标示。
2.3kg(L)以上充装量的配有喷射软管,经钢卷尺测量,手提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不得小于400mm,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的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射枪)不得小于4m。
3.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者挂钩、托架上;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可直接将其放置在地面上,其安装设置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安装说明实施。
4.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
考点九 检查规定
项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且B≤1,且B+C≤4;否则,验收评定为不合格。
考点十 灭火器送检
1.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3.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4.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维修后出厂需要出厂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总质量
3)项目负责人签署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维修机构要具备相应消防服务机构资质,从事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灭火器驱动气体储气瓶的在充装的维修机构,还需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考点十一 淘汰目录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海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考点十二 灭火器有效期
灭火器报废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灭火器有效期
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性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质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考点十三 灭火器再充装要求
1)再充装所使用的灭火剂采用原生产企业提供、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隔开。不同种类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储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用露点低于一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等作为驱动气体,但要与灭火器铭牌、储气瓶上标识的种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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