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救援设施
第一节 消防车道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 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设定为不宜大于 160m。
一、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一)环形消防车道
1.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的【商店,教材漏掉,应补】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 L 形、U 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大于 220m 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24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 2m。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四)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m×18m。
第二节 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一、定义
消防登高面——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称为该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也叫建筑的消防扑救面。
——规范无此定义,但可以帮助理解,可以沟通和交流
消防救援场地——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一侧,地面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和供消防车停靠并进行灭火救人的作业场地,该场地就叫做消防救援场地。
——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每年必考!
灭火救援窗——在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一侧外墙上设置的供消防人员快速进入建筑主体且便于识别的灭火救援窗口称为灭火救援窗。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
——供消防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合理确定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根据消防登高车的变幅角的范围以及实地作业,进深不大于 4m 的裙房不会影响举高车的操作,因此,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三、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一)最小操作场地面积
消防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 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 2.5m)的交会以及消防队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 10m 为妥。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宜小于 15m 与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与 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登高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四、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
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节 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
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设置范围比较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相同)
2.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相同)
3.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差别)
4.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 10m,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室(差别)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
2.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3)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公共居住建筑),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 ㎡。
建规 7.3.5 ;6.4.3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及行驶速度。
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消防电梯要每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
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 直升机停机坪
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在停机坪外 5m 内,不应设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旗杆等突出物。
待救区应设置不少于 2 个通向停机坪的出口,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 0.90m,其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夜间照明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以保障夜间的起降。
(四)设置灭火设备: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按所承受集中荷载不大于直升机总重的 75%考虑。
3.起降区的标志。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特别是当一幢大楼的屋顶层局部为停机坪时,这种停机坪标志尤为重要。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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