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异议中国商标 >; 商标异议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决定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违反禁用性条款的任何人、或者侵犯在先权利的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本公司有丰富的商标异议经验,代理的商标异议申请成功率高。中国商标 >; 商标复审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法院起诉。 本公司有丰富的商标复审经验,代理的商标复审申请成功率高。中国商标 >; 商标无效宣告无效宣告申请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程序。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中国商标 >; 撤消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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