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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专利诉讼案例专利律师应诉手段多:专利无效扭转败诉局面专利号:201120083843.4专利名称:可调节灯管照明角度的灯头二审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号 类型:广东高院侵权上诉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35号 类型:深圳中院侵权诉讼 案例结果:康弘公司代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原告专利全部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被告拓博公司由于在一审为聘请专业的专利律师为其辩护,导致一审被判赔偿十万余元,后委托我司为其辩护,并针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最终不仅成功无效了原告专利,并且二审胜诉挽回了损失。本案中,原告黄先生是一项名称为“可调节灯管照明角度的灯头”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黄先生将其专利以40万人民币普通许可给了某公司实施,许可期限自2013年至2021年,被告拓博公司是一家生产LED面板灯、LED灯管、吸顶灯等产品的厂家,原告黄先生认为被告拓博公司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2014年原告黄先生将被告拓博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被告拓博公司侵害了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一审中,由于被告拓博公司未委托专业的专利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也没有进行专业的专利分析,最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拓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赔偿人民币10万余元。由于一审的判决对被告拓博公司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作为一家遵纪守法的正规企业,被告不曾设想会因为专利侵权而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一审之后被告公司已经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如果上诉不能拿出更有利的证据则很可能依旧会维持原判。于是被告找到了专业从事专利侵权诉讼的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诉讼案件。对于一审判决,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由被告委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我公司的专利律师在详细分析了原告黄先生的专利及被告拓博公司的产品后,向国家专利局提起原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我公司的专利律师引证了多篇对比文件指出原告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做出全部无效的决定,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5680号),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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