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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评刘先生买房“出资登记他人名下问题”
  • 速评刘先生买房“出资登记他人名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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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先生于2007年和2009年全款(现金)购买两套河北保定市雄县的房屋,一共出资50多万。因为当时跟妻子关系不好及其他种种原因,刘先生不想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就找到他的姐姐,怕一旦离婚需要分割房产,就登记在王先生的姐姐名下。
14年王先生跟姐姐签署协议,证明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都是自己,但协议没有证明人签名,只有姐姐的个人签名。
现在王先生想要回房屋所有权,姐姐不配合去办理过户手续。
诉求:想要回房屋所有权
云嘉律师分析:《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在王先生的姐姐名下,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所以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是王先生的姐姐。为救济王先生的个人权利,王先生可以主张房款是借给他姐姐的(提供购房时的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根据借贷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房款本金与房款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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