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且《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也规定:“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前提下,双方就已经形成了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
本案中,阿强对于蝴蝶和蜻蜓已经尽到抚养的义务,双方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蜻蜓和蝴蝶对于晚年且没有劳动能力的阿强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支付赡养费,经常探望照顾继父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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