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如下: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十五、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原文: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一百七十七条原文: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认真研读此两条规定内容,不难发现: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仅是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并不能完全规定其管理职责。
2、五十三条删掉“消防安全管理”六字,其仅仅意味着公安机关强制传唤的对象范围不再包括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嫌疑人。这与公安机关是否承担消防安全管理本身应该是两码事。
3、一百七十七条删除“消防安全”字样,代表公安机关对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不再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综合以上3点,加上目前《消防法》相关条款也还没有修改,新的法规文件尚未出台,众智网校认为此次规定修改的决定,是公安机关全面退出消防安全管理的信号,但在此改革过渡期,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公安派出所仍应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毕竟政府职不能出现断档啊。
更多咨询请登录众智博睿官网:http://www.zhongzhiborui.com http://www.xuexiaofang.cn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北京便民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