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意味着保证金由“收”改“存”,资金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款项存储在账户中时企业不得私自动用资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和生活费。农民工保证金监督管理的推行,意味着双方线下监督管理升级为三方线上监督管理,既为企业缴存保证金、掌握资金状态提供极大便利,又为串联用人单位、商业银行与人社部门,构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方监督管理制度致力于打造一个保证金监督管理闭环:开户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缴存、流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社部门根据欠薪案件的处理情况,在企业经责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而不支付时向银行发出拨付指令,并在银行拨付资金后依据银行通报的账户情况通知缴存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和人社部门发挥了主要监督管理作用,缴存方的监督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够掌握保证金资金状态,以此主动作为。
其中,保证金的缴存与流动情况,是人社部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的重要依据:发生三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缴存比例将被提高至20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则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也可对信用良好、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替代资金缴存、减少资金沉淀。
这一创新模式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也以经济奖惩倒逼企业合法用工。但对于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归根结底仍是对于农民工欠薪事件的事后补偿,要真正实现“护薪”目的,还需从农民工保证金监督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即构建源头预防、支付监控、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2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欠保支工作,2018年起广西着手推进“一金三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务费)管理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等规章制度。其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务费)管理制度属于源头预防,其他一金两制则属于支付监控范畴。
今年5月起,广西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全面使用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未通过平台绑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于指定的6家合作银行)代发工资的项目,将被视为“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此次农民工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将为“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提供后盾。
不难发现,一金三制打通了工地考勤、银行发薪与人社代发的流程,但仍需信用奖惩配合以及行政监管助力。从行政监管而言,相关部门事前应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事中应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资金及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
3 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
正如此次农民工保证金监督管理制度实现的保证金信息化监管,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防欠、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也应是接下来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方向。
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治理欠薪工作水平,衔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智慧工地信息管理平台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系统是“护薪”的时代要求。当前,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等地区信息化监管系统都已上线运行。依托大数据技术,监管系统在四项制度之外,还能够实现在建项目管理、银行协同管理、欠薪预警预判、失信曝光共享。
而当部门信息壁垒被打破,共享的信息将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除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拖欠等资金源头问题也将得到更有效的治理。
距离《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的“到2020年,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当前还有一定距离。全力以赴打赢防欠薪攻坚战,既要汇聚多方合力,更要借助技术力量为治欠保支附加更多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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