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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区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图书经营许可正办理?多少钱?去哪办理
    分享  | 2019-09-18 10:08:41发布 信息编号:89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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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图书经营许可正办理?多少钱?去哪办理
  • 大兴区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图书经营许可正办理?多少钱?去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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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无论我们经营实体店铺还是网上店铺,只要从事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一类的出版物零售业务,都需要办理一个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了它我们才可以开展图书销售业务,一般这种出版物许可证分为零售和批发类别。零售是区文化委,批发是市广电局,对于两者的区别是,零售没有面积要求,批发是有面积要求的。申请许可专用的零售类出版物许可证为出版物零售,批发类出版物许可证为出版物批发。
2、 法律修订
3、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4、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5、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6、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7、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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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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