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工信部公布了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要求于7月20日开始施行。
李鸣告诉记者,两件规章的修改,一方面,为了保证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保持现行办法体例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仅对其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调整;另一方面,立足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更加有利于加大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2015年以来,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先后得到修改。“为保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两件规章修订了与上位法要求相冲突的内容。”李鸣介绍,比如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删除了关于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相应条款,并对相应内容做出及时调整。
李鸣介绍,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原规章中表述相对模糊的条款。比如,在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准运证申请的主体条件。按照原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这种表述较为模糊,容易引起诸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是否也可以申请准运证”等疑问。因此,现第十三条使用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概念,将调出方和调入方明确为“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防止实践中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或引起执行上的争议。
同时,两件规章此次修改都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或重新表述。旧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而省内运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自行制定。考虑到目前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和管理已全部纳入国家局统一开发的准运证管理系统,在实际操作上已实现统一规则、统一流程,因此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则将适用范围中“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的表述删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来就意味着“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
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简化工作流程,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修改了重新申请和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等情况,按照原规定,这些情况都需要行政相对人重新申领许可证,不但程序复杂,还可能损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除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或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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