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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正,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正,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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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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