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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山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办理烟草经营许可正
    分享  | 2019-09-12 11:41:48发布 信息编号:87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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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办理烟草经营许可正
  • 北京房山区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办理烟草经营许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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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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