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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被代理

   一条条没听过的法律条文,一个个没见过的词语,让飞利浦促销员们越来越糊涂。最让他们不明白的是,金正东公司是一个在北京注册并在沈阳没有驻派机构的劳务派遣公司,是怎么在异地——沈阳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呢?

  曹叶龙等人带着疑问分别找到沈阳市和沈河区社保中心咨询,他们又听到了一个新词——社保代理。原来,北京金正东公司将他们的社会保险从北京转到沈阳后,在沈阳找了一个社保代理人——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给他们缴纳。但是对于金正东这样在沈阳没有驻派机构的北京公司,其委托的社保代理是否合法的问题,社保中心人员并没有给出解答。

  随后,记者拨通了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电话,一位名叫姜曦的工作人员介绍,沈阳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确有代缴社保业务,但只是按照北京金正东公司所报的基数来缴纳的,并不清楚社保缴费当中存在差额问题。

  姜曦表示:“公司的业务就是别人委托什么我们做什么,养老、失业、工商、医疗、生育以及公积金都可以。北京金正东公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缴纳的基准,注明每个人当月按多少钱缴纳,具体缴纳哪几项,我们就按照这个数乘以相应的比例。由于我们并不经手这些员工的工资,并不知道金正东公司是怎么扣款的。”

  顾美君对这样的社保缴纳流程有些发蒙:“公司在北京,按规定应该由北京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社保欠缴问题,但社保又是在沈阳缴纳的,按道理应该由沈阳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但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追究代缴公司的责任,还是追究金正东公司的责任,似乎在相关规定上还没有明确的划分。这好像是一个法律法规上的盲区。”

  记者几经努力,也没有与金正东公司取得联系,没有得到金正东方面关于社保代理一事的说法。陈大海律师表示,只要能拿到金正东与沈阳社保代理的公司存在协议或合同的证据,那么沈阳的社保代理公司也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维权尴尬

   事到如今,走法律程序已是必然了,那么,这些飞利浦当事员工应当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利呢?“要想起诉,首先要弄清楚劳务派遣涉及的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陈大海律师解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比较,缺少实际意义上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律意义上,劳务派遣单位这一用人单位又存在“先天缺陷”,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具备全部用人单位的特征,“用人单位”的权利其无法全部享有,“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无法实际履行。“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处于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之下,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并根据劳动情况取得劳动报酬。核心层面上的‘劳动合同’内容其实是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完成的。在无任何契约拘束的情形下,派遣劳工仍有义务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的特殊用工方式。”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关世臣律师解释,用工单位之所以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相互之间产生的联系,成为这两者建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关世臣律师介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按法律规定,在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但这项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规定,却是在被派遣劳动者不参与协商,甚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约定的,其合理性就是个疑问。“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力,但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世臣认为,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都涉及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的约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负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协议变相“约束”了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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