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包括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水户,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除外)。
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原件各1份);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化粪池、隔油池、污水处理站的图纸)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原件);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原件);(水质检测具体规定详见附录1)(化验室提供的资料)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工厂、医院、化工厂、制造类、餐饮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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