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许可条件
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符合排水水质要求。
★ 未排水接管单位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审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扩初设计批复);
3、本单位排水(雨水、污水)设计图;
4、污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或污水、污泥委托处理合同及被委托单位资质证书(有工业废水的单位);
审批
1、排水接管验收证明;
2、排水(雨水、污水)竣工图;
3、试排水检测CMA水质化验报告(连续)。
注:若污水自行处理的,需提交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若工程项目为纯住宅房的,则不需要试排水检测水质化验报告。
(四)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自受理试排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初审决定。因特殊原因,经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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