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证照,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九)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十)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工程。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容纳人员数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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