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含互联网)设立条件
发起人的条件:
(一)发起人需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近二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连续盈利。
(二)发起人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不得高于51%,不得低于20%。
(三)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金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注册资本:
在我区金融街设立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含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以下同)注册资本要达到0.5亿元,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
(一)公司股东人数均不得超过15人,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所有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年度连续盈利。5、有较强的经营股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三)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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