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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下室营业执照办理地下空间营业执照审批
  • 石景山地下室营业执照办理地下空间营业执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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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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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下室营业执照办理地下空间营业执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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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地下室营业执照办理地下空间营业执照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第十七条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使用。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的行为,(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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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六)进行结构改造的,(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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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之前,使用地下空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逐步治理;已备案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并发放使用标志牌。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15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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