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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备案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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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者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四)办理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告知单中列明所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分立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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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开业登记申请书》,由经营者亲笔签署;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2.《指定(委托)书》,由经营者亲笔签署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者资格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香港居民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6.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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