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不能当做商标使用证据的就是企业错误的使用商标所保留下来的证据,如果企业错误的使用商标,企业使用商标的材料根本不能够当做是商标撤三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根本不能维护企业的商标权。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的。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比如,对注册商标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改变,之后还加上注册商标的标识。如果确需改变,应该再次申请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如果确需改变,应该根据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规费,进行变更。商标改变而并没有及时变更的,即使使用商标了也不能当做是商标的使用证据。
另外,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只有投入到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其功能。如果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搁置不用,则丧失了最基本的价值,那么“易主”对其来说,就是最好的归宿。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的使用义务。
商标撤三中企业拿出的证据如果根本不符合要求,商标一样会被注销,这就需要企业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正确的使用,注册商标与使用的商标如果不符,企业要及时的进行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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