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
根据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现在注册商标越来越难,自然就有些企业想要通过先撤三再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企业也不要慌乱,只要企业拿出正确的使用证据,及时提交证据,商标就不会被撤三,企业没有经验也可以找一家代理公司咨询咨询。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并非只要注册商标就一劳永逸的,企业还可能需要面对商标撤三,这时企业也不需慌乱,只要企业拿出商标的使用证据,保护商标也还是不在话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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