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资者以香港公司之名义到中国大陆、海牙成员国或者非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无论是开设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独资公司或者是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
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都有必要证明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公证认证常见形式
1/用于大陆(最常见)
以香港公司在大陆投资经营、发生诉讼等,公司文件不能直接拿到大陆部门使用,需由中国司法部任命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用于海牙成员国(如澳门、日本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加盖apostille认证章
3/用于非海牙成员国(大陆除外,如越南、巴基斯坦、阿联酋等)
需经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加签认证,之后还要做该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最后文书方可在该国使用
香港公证企业证明书类别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香港公司公证材料
办理香港公司资料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
2.公司周年申报表;
3.秘书、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如有)确认本或复印本;
4.公司商业登记证书复印本。
若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未能提供周年申报表,需备齐以下资料:
1.《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及出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同意书》
2.《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委任/离任)》
3.《注册办事处座落地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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