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二级、三级。
1.1**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2项。
2014年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对比,本次新法在专业承包以及人员要求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初步统计*新资质标准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再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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