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牌方
即融资方。挂牌方作为金交所会员,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发行定融产品。
(二)认购方
即资金方,通过金交所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为金交所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一般要求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要充分理解并自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测评,并作出相关承诺;根据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或金融行业工作经历;可能有一定的金融资产净值或存款余额要求。
2、机构投资者通常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各金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尽相同,部分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18年11月下发的《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文)要求各金交所应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三)担保方(若有)
一旦挂牌方偿付资金来源金额或偿付时间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方对该产品的按期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义务。担保义务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偿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一般由挂牌方聘请,代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质押权人;并在同时监管产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发生兑付逾期或预期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将代认购者进行追索,要求挂牌方补充担保等。在投资者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会包含要求投资者认可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办理上述事项的条款,否则不可认购该产品。在定融计划中,管理人角色不同于资管中管理人定位。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由挂牌方聘请,负责按发行条件为挂牌方的代理去推销产品。挂牌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满后即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购买余额或承诺包销的义务。实践中,承销商往往与受托管理人为同一主体,多为地方一些非持牌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挂牌方开拓资金端,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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